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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說明

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

中華民國1110530

臺教師(三)字第1112602128A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新南向政策,鼓勵我國優秀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任教,協助新南向友好國家華語文學校充裕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師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領有本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之儲備教師,且受補助期間未受聘擔任我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教師

(二)學校:

1、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設立之學校,包括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四校。

2、曾向我國僑務委員會立案或備查之馬來西亞華文獨立中學

3、僑務委員會轄管已立案之泰北地區學校,包括泰國泰北建華綜合高級中學泰北滿堂建華中學泰北清萊府萬偉鄉光復高級中學華雲學校恩惠中學清邁慈濟學校、泰北清萊府萬偉鄉淨心中文學校等七校。

(三)駐外機構:指我國於新南向友好國家之駐外機構,包括駐印尼代表處、駐胡志明市辦事處教育組、駐馬來西亞代表處教育組及駐泰國代表處僑務組。

 

三、補助原則:

(一)教師應聘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擔任專任教師,其薪資、新南向生活津貼及新南向交通津貼均由本部支付,並以新臺幣計算及發給

(二)同一教師依本要點請領薪資、新南向生活津貼及新南向交通津貼,同一學校以二年為原則不同學校累計最多不超過四年

(三)本部每年補助名額依當年度預算調整,並視學校實際需求情形核定。

 

四、補助內容:

(一)薪資:包括月薪、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

1、月薪(包括本俸及專業加給)比照教師待遇條例所定基準發給,並得採計教師之代理年資提敘薪級。

2、年終工作獎金比照行政院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發給。

3、考績獎金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發給。

(二)新南向生活津貼:依教師受聘學校所在國家及實際任職期間發給。每月補助額度為印尼地區:二萬四千元、馬來西亞地區:二萬二千元、越南地區:二萬元、泰北地區:一萬六千元。

(三)新南向交通津貼:補助教師自我國至任教國家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費用(需優先搭乘國籍航空),每(學)年往返機票各一張,其費用上限為印尼地區:二萬五千元、馬來西亞地區:一萬五千元、越南地區:一萬八千元、泰北地區:二萬五千元;交通津貼限教師本人使用,並依教師具名之(電子)購票證明或票根於額度內核實報支;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 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機票費用大幅增 加,本部得視情況調整補助上限。

 

五、作業程序:

(一)名額核定:

1、學校擬聘任我國合格教師前往任教,應於本部指定日期前,檢附學校簡 介、師資需求與福利待遇、聘約及其他相關資料報請駐外機構函送本部。

2、本部於審查學校所送書面資料後,核定各校補助名額。

(二)甄選:

1、學校應依本部核定補助名額擬定招聘簡章報請駐外機構函送本部備查後,於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網址:http://tsn.moe.edu.tw)公布。

2、學校應依簡章,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

3、教師應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及簡章指定資料報名參加甄選;現職已於本要點所定學校任教,及本部備查學校招聘簡章後自該校離職未滿一年之教師,不得報名參加甄選

(三)簽訂契約書:學校應於辦理教師甄選前與本部簽訂契約書;教師應於赴任前與本部簽訂契約書;契約書內容由本部另訂之。

(四)聘用:

1、學校完成甄選後,應於一週內將「錄取教師名冊」報請駐外機構函送本部備查,並得增列備取人員,俾利本部核算教師補助費用。

2、學校應於教師到任後二週內,應編製「正式到職教師名冊」,並檢附已完成簽訂之教師聘書影本,報請駐外機構函送本部備查。

(五)發放補助:

1、每月薪資及新南向生活津貼:教師應檢附領據及學校提供之教師差勤紀錄表,報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本部指定單位)依核定金額撥付至教師指定之在臺帳戶

2、年終工作獎金:經本部核定後通知教師,教師應檢附領據,報送本部或本部指定單位依核定金額撥付至教師指定之在臺帳戶

3、考績獎金:由學校函報教師考核成績表,並經本部核定後通知教師,教師應檢附領據,報送本部或本部指定單位依核定金額撥付至教師指定之在臺帳戶

4、新南向交通津貼:教師應檢附領據與載明教師姓名及金額之票根或(電子)機票購票證明,報送本部或本部指定單位於額度內核實撥付至教師指定之在臺帳戶

 

六、一般規定:

(一)學校應協助教師於赴任前辦妥工作簽證,安排教師任教期間之住宿,並提供每(學)年至少一次來回機票,供教師本人或其親友使用。

(二)學校應比照校內教職員工,提供或協助教師辦理當地相關人身安全及醫療保險。

(三)學校安排教師兼任其他職務、加班超勤及其他衍生之費用,由學校發給

(四)學校得依教師教學、研究、學生輔導及年度服務績效等核發激勵獎金。

(五)教師之到職、離職、差(旅)假、出勤管理、加班、休假、獎懲及申訴等,依學校規定及當地國法令辦理

(六)馬來西亞獨立中學及泰北地區學校聘用教師,其聘任資格、限制及義務,應比照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七)教師應自行負擔國內外相關稅賦

(八)教師應配合本部相關新南向師資政策公開發表教學成果,或協助辦理各項教學推廣活動。

(九)教師返回國內並受聘擔任公立學校編制內合格有給專教師時,其各該段年資得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併計為退休年資,或補繳退撫基金年資後,併計為退休年資。

(十)教師返回國內後參加教師甄選應依相關規定辦理。